“犯罪情节轻微”与“不需要判处刑罚”的关系
作者:恒桥律师事务所    发布于:2020-2-11    文字:【】【】【
摘要:
有人认为“犯罪情节轻微就可以成为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”。根据这一观点,属于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案件的不起诉决定书,不起诉理由部分只写明“犯罪情节轻微”也是足够的。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则明确指出,“可以免予刑事处罚”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:

1.犯罪情节轻微。也就是说,行为人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,但犯罪的性质、情节及危害后果都很轻。
2.不需要判处刑罚。也就是说,行为人的犯罪情节轻微,并且其已经认罪、悔罪,对其没有判处刑罚的必要。只有在既犯罪情节轻微,又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况下,对行为人才可以免予刑事处罚。对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,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,采用不同的非刑罚方法处理。

综上,犯罪情节轻微与不需要判处刑罚共同作为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的条件。因此,该类不起诉决定的理由除了要写明“犯罪情节轻微”之外,还必须写明达到了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标准。

我们调查了1659份相对不起诉决定书,发现有153份根据《刑法》第三十七条作出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认定,其中有18份的不起诉理由部分只说明了“犯罪情节轻微”,约占12%。

【不当例】本院认为,被不起诉人庹某实施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,但犯罪情节轻微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,不需要判处刑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决定对庹某不起诉。

【正例】本院认为,被不起诉人闫某实施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,但具有自首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的情节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,犯罪情节轻微,不需要判处刑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决定对闫某不起诉。

[分析]这两个示例都是认为被不起诉人的行为符合《刑法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,犯罪情节轻微,不需要判处刑罚,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的。但是第一个示例只说明“犯罪情节轻微”,没有说明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理由,说理不足。第二个示例除了说明“犯罪情节轻微”之外,还说明“具有自首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的情节”,体现出了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理由。

犯罪情节轻微指的是犯罪行为本身,不包括犯罪后的表现,如自首、立功、认罪悔罪态度等。但因为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悔罪,是检察机关考虑是否实行酌定不起诉的条件,检察机关不应当对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,所以犯罪嫌疑人如有自首、立功等。情节都要在说明犯罪情节轻微之后具体说明。实践中,犯罪后的自首、立功等情节,包括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、取得被害人谅解、积极赔偿或已返还等大部分情节都在不起诉决定书中作了说明。

【正例】本院认为,王某某实施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,但犯罪情节轻微,具有自首情节,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,获得谅解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,不需要判处刑罚。

[分析]本例犯罪情节轻微,根据《刑法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,不需要判处刑罚。不起诉决定书在说明了“犯罪情节轻微”之后,还说明了“具有自首情节”,是恰当的。

除了犯罪后的表现,其他一些情节也会成为起诉与否的考量因素,所以,也有必要说明。

【正例】本院认为,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,但犯罪情节轻微,系初犯、偶犯,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,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,系自首,且已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,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十七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,不需要判处刑罚。

【正例】本院认为,被不起诉人熊某苍实施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,但犯罪情节轻微,其系初犯、偶犯,与被害人熊某英系亲姐弟关系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,不需要判处刑罚。

[分析]上述第一例为根据《刑法》第三十七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,不起诉理由部分除了说明犯罪情节轻微之外,还说明了系初犯、偶犯,有自首情节,且已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,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,说理更充分。上述第二例中“系初犯、偶犯,与被害人熊某英系亲姐弟关系”,对犯罪情节轻微作了进一步阐释,说理更充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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