组织他人偷越国(边)境罪
作者:恒桥律师事务所    发布于:2020-2-11    文字:【】【】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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组织他人偷越国(边)境罪

靖江人蒋某在靖江市经营一家劳务公司,常年通过58同城、赶集网等方式招收工人出国劳务,并许以高额报酬。并与陈某某、林某某、赵某某等人签订去法国劳务派遣雇佣合同。

蒋某所经营的劳务公司并没有向法国派遣劳务的资格,也无法取得劳务签证。于是,蒋某与马某某及王某通过崔某伪造劳务人员的身份资料、虚构出境旅游事由,至法国驻上海总领带馆骗得申报旅游签证3份。并安排该三人至法国巴黎务工,后三人至法国以后,因对工作不满自行回国,并向靖江市公安部门报案。

蒋某、马某被靖江市公安部门立案侦察,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最终被法院以组织他人偷越国(边)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两年,并处罚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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